河北区防治非典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防非”档案)的收集与保管,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防治非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非”档案是指在防治非典的整体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借鉴、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实行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负责、档案人员具体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的方法,做到特事特办。“防非”档案工作在区档案局的统筹布置、统一规定和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防非”档案的收集要立足反映本单位在专项防治非典工作中各项活动真实情况的积累,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归档文字材料和信息载体符合档案保管规范要求。

  第五条 “防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区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防治非典工作及参加有关会议所产生的讲话、报告、记录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

(二)各单位研究、分析、制定防治非典工作的记录、规定、措施、办法等文字材料。

(三)专题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如:动员会、誓师会、总结会、座谈会等所产生的文字材料、照片、录像。

(四)防治非典工作所产生的专项、综合统计报表、疫情分析及有关数字性报道材料。

(五)防治非典时期所设立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以及重点防治医疗单位的防护设施现场可视性记录材料。专业防治非典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消毒药品的发放、供应情况及效果的文字记载、可视电话录音、照片等。

(六)医务工作者在抗击非典工作中的请战书、战地日记、信息报道以及反映工作全部过程的文字记载、照片、录像、实物。

(七)社区群防群治抗击非典斗争的成功经验,社区防治工作网络化的实施情况和反映社区防治特色工作的措施、办法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

(八)各系统、各界人士捐赠、支援抗击非典工作的物品记载,捐赠仪式产生的文字材料以及捐赠清单。

(九)抗击非典工作中的各种宣传活动和举办专题培训所产生的文字材料、照片等。

(十)本单位信息、战地报道。新闻媒体登载的反映本单位防治非典工作的报道以及上级部门转发的反映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报道等。

(十一)防治非典斗争中出现的负面问题、违纪现象的处理决定和违法案件的查办材料。

(十二)上级下发的需要执行的规章、规定、制度、办法等以及其它有保管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区五大机关、卫生局及医疗防治单位、街道社区等所产生的全部各种载体防治非典工作的档案定为永久保存,提前移交接收进馆;其他单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所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防非”档案整理要求:文字材料按不同问题实行一文一件归档整理,单独按顺序排列装入文书档案盒。照片档案要使用专用照片档案装具。录像、光盘要编制盒、盘目录。实物档案要编制顺序号。

  第八条 提前移交接收进馆“防非”档案作为特殊时期专项档案提前整理、单独排列。不同载体的档案分别按顺序排列编号。

  第九条 提前移交接收进馆“防非”档案的检索工具要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各种载体的案卷目录。可以使用一套检索工具夹,不同门类用口取纸进行区分。

  第十条 “防非”专项档案的移交依据防治非典工作发展变化情况而定,区档案馆可适时接收“防非”档案进馆。

(一)接收进馆单位由档案馆确定后提前通知并安排时限。

(二)移交进馆档案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编制移交目录(打印一式五份)和报送数据软盘,并清点核实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移交档案必须符合档案整理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注意“防非”档案的开发利用,自觉为现实服务,为中心工作、社区建设和疫情防控提供决策参考,为发展区域经济保驾护航。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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