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供热系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供热系统档案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供热工作和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供热系统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供热系统档案是指供热单位在基本建设、供热经营、技术设备、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查考作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供热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热单位实施科学管理,提高经营水平,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列入整体发展规划,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任务

第四条 供热系统档案工作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区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各供热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各内设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文件材料的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形成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在专业学习、进修、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七条 供热系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都应建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综合档案室的任务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及档案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㈢负责本单位各门类(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安全保密工作。

㈣负责本单位各个部门立卷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㈤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凡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二)〕。

第九条 供热单位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的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以考核,确保每项工作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要按照整理原则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分类方案见附件一)。各门类档案要符合国家、市档案局专业档案管理规定要求。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即: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保密、库房管理、文件材料修改补充复制制度及档案人员“四参加”制度,并纳入企业制度管理之中。

第十三条 严格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的保护和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档案库房要配置必需的防护设施设备,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

第十四条 档案部门要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五条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部门、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填写销毁清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六条 销毁档案时,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五章 档案的统计与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撤销、终止或破产的供热单位应及时将档案全部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室;合并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上级主管单位档案室或移交合并后的新单位,并做到移交手续完备。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部门要根据利用需求,编制科学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内容详实可靠的编研材料,积极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室藏档案目录信息要实现计算机检索。

第二十一条 各供热单位要建立健全借阅制度,调阅档案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案卷时要填写利用效果反馈记录。非本单位查阅时,要持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摘抄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 调阅者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撤换、污损和折皱。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供热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检查和奖惩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列入考核内容,依法对档案工作做出成绩的档案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各供热单位领导和档案人员要及时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区属各供热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档案装具由区档案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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